中新網4月19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,稅務總局18日發佈《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》,將核定征收小微企業納入享受所得稅優惠徵稅範圍,明確了小微企業減半徵稅管理方式、預繳辦法、匯算清繳、政策銜接等內容。
  公告兩個最突出亮點:一是小微企業享受優惠徵稅政策,不必先申請批准,在年度中間自行享受優惠徵稅政策,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報送申報表時將企業從業人員、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。二是將以往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徵稅小微企業納入其中,所有小微企業均可享受優惠徵稅政策。
  公告同時規定,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,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;定率徵稅的小微企業,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;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,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,均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,仍按20%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。對於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,但年度終了後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微企業,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,按規定補繳稅款。
 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,預繳時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,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,幫助小微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;小微企業在文件發佈之前已預繳2014年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,可以在以後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。
  小微企業: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:(一)工業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;(二)其他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。  (原標題: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小微企業減半徵稅政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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